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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市红星市场认识的一名男子手中两次购买假烟并在株洲销售,共计30条精品白沙、150条黄色芙蓉王、50条红利群,黄某某将烟草存放在其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城**栋**号的租房内。黄某某先从商行购买真烟销售给小卖部、烟酒店以获取信任,取得信任后就将假烟混同真烟一起销售。黄某某先后召集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至株洲帮助其销售假烟。

2020年5月14日15时许,黄某某、郑某丁、郑某戊三人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三搭桥社区**厂销售假烟时,被发现系假烟并报警,民警现场将三人抓获,从其车内搜出黄芙蓉王100条、红利群10条、精品白沙40条。随后,民警在黄某某的租房内搜出黄色芙蓉王12.8条、红利群15条、双喜烟6条、和天下烟0.5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从黄某某处查扣送检的烟草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另经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民警从黄某某车上及住处查扣的烟草总价格为35400元。

经查明,黄某某共销售的烟草价值15000元,组织郑某乙、郑某甲等人销售真烟共计8000元。黄某某非法经营5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对案、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华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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