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89********,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获得烟草准运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受他人雇佣,将一批卷烟从汕头运输到本市白某某石井街嘉忠物流E栋26-27档浩盛达物流门口。当日,民警在上址缴获假冒“红塔山”等品牌的卷烟一批。2020年4月9日,黄某某再次将一批卷烟从汕头运输到上址时,在上址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牡丹”、“利群”等品牌卷烟一批。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为人民币16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及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证人肖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5.搜查、勘验、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5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请依法判处。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