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门**室。住址大庆市龙凤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7日本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提交提供证据材料报告书。同年10月15日本院退回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5日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销售柴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佣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黑EG****油罐车向大庆市萨尔图区**物流的经营者田某某、鲁某某销售-35号柴油200余次,销售金额20余万元人民币。向大庆市萨尔图区**物流姜某某销售-35号柴油2万余元。向大庆市萨尔图区**物流经营者李某某销售-35号柴油200余元。2019年1月15日,郭某某在向**物流销售柴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将郭某某带至会战分局,黑EG****油罐车被扣押。2020年7月16日,会战分局将黑EG****油罐车返还黄某某。经对涉案油罐车内柴油进行提取后检验,大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证实所检项目中闪点(闭口)、硫含量、冷滤点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闪点(闭口)检验结果为﹤40℃。

2020年4月15日,经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多次查找工作后,被告人黄某某到会战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执法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证明等;

2.证人田某某、鲁某某、姜某某、郭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明

检察官:刘月莹

                                  2020年12月9日

附:1. 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龙凤区**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