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4〕1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沙田**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装有1375条利群(新版)香烟的比亚迪越野车(牌照为赣******)从湖南宁乡县出发,欲到南昌与蔡某交易,以赚取差价,在途径奉新县高速服务区时被查获。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鉴定,查获的1375条利群(新版)香烟价值总计人民币175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芬
2014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