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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6********,京族,初小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接到一名叫“李某”(未到案)男子的电话,对方让其找7、8名工人在当天晚上9时许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大村一个叫“万谢”(音译)的码头帮搬运走私香烟,并承诺给其300元的酬劳。21时许, 黄某甲与其所联系的7名工人便一起来到上述的“万谢”码头等候。次日凌晨1时许,两艘用泡沫和木板制作的装载香烟的小船到达“万谢”码头后,黄某甲便让工人按每车约28件的要求装车。凌晨3时许,当一辆S***白色金杯越野车正要装满香烟并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从车上搜出无合法手续的经典红塔山香烟350条、硬盒双喜香烟850条。经鉴定, 上述涉案香烟为真品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49442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9月27日在防城港市防城区三块石海洋公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香烟及手机、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乙、梁某某、伍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国家专卖物品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黄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全森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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