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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曾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5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9年6月底,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需提供单位证明,欲伪造“潜江市**小学”与“潜江市**支队” 印章,被告人曾某某明知黄某某伪造印章,仍向其提供相应的印章模板,供黄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枚印章;2、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微信聊天截图、潜江市**小学、潜江市**支队出具的单位真实印模盖章原件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袁某甲、陈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经营罪

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受理终端(POS 机刷卡)违法套现合计人民币7025.036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结算账号为62270026612********的POS机终端共刷卡299次,交易金额176.8646万元。

2、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户编号为88753D0********的POS机终端共刷卡3827次,交易金额2964.8383万元。

3、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乐*科技有限公司序列号为000031029118121********的POS机终端共刷卡3514次,交易金额2770.3442万元。

4、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乐*科技有限公司序列号为000031029119030********的POS机终端共刷卡122次,交易金额93.6361万元。

5、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现代*****有限公司结算账号为62270026612********的POS机终端共刷卡1405次,交易金额1019.35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POS机四台,信用卡17张、记账笔记本1个等物证;2、现代支付POS机小票若干、袁某某、王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妻子的微信聊天截图和支付宝转账记录、信用卡刷POS机记录、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出具的POS机的刷卡交易明细、章万秀章某某卡号62270026612********银行卡流水信息及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查询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袁某甲等12人的证言;4、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光盘两张、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光盘一张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帮人代办信用卡过程中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并使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帮助黄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君梅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仙桃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2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电子光盘4份。

3.本案公章2枚、POS机4台、记账笔记本1个等物证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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