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4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20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长葛市**镇**村**组其家门口东侧菜地内撒种“大烟”种子。2020年3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发现,经铲除清点黄某某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计1763株。2020年3月9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样品植物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七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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