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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建德市**镇**村的自家油菜地中间位置种植罂粟,被举报后由民警强制铲除。经过清点,被告人黄某某所种罂粟共计605株。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植物种属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种植属于毒品原植物的罂粟60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  高  翔

检察官助理:  章  超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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