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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3********,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左右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泗阳县******组自家门前菜地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12日15时40分,被泗阳县公安局民警检查发现,现场清点共计1944棵疑似罂粟幼苗,民警当场铲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于毒品原植物。

2020年3月12日民警电话联系在外打工的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回到家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涉案人员户籍、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文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06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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