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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将罂粟种子播种在**镇**村**组自家住房后面的地里。2020年3月10日被公安民警巡逻时查获。现场铲除后清点,罂粟疑似物共1450株,经提取送镇雄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送检的植物品种为罂粟(鸦片烟、大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公安民警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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