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路**号**幢**房。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或4月某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徐某某**镇**路**号**幢**房家宅附近海边(俗称“后海”)石头上非法捕抓到疑似金刚鹦鹉1只后,将该只鹦鹉圈养于其家宅二楼铁笼内。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其“奔放的鹦鹉”账号在网站百度贴吧“金刚鹦鹉吧”发帖准备将其捕获的该只疑似金刚鹦鹉以人民币1.2万元出售,民警查获该发帖后,于2020年7月31日在黄某某家宅查获涉案疑似金刚鹦鹉1只;当日15时许,黄某某经传唤到案。经鉴定,在黄某某家宅查获的1只鹦鹉为蓝黄金刚鹦鹉,属鹦形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经价格认定,该只鹦鹉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价格为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鹦鹉1只、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物种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附卷光碟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野生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简江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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