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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正月、2018年农历十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申请办理任何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用铁夹在在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垱子地”(小地名)夹非法捕获一只怀孕的母猴、一只公猴,带回家中喂养。期间黄某某将母猴产下的一只幼猴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镇**村委会**村陈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2月24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干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非法猎捕的两只疑似猴子来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Macacamulattla。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猕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14175元;非法出售给陈某某的猴子经济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段永政

                                              助理检察:陈楠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0876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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