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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潼南区******市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自制气枪、自制铅弹弹丸等禁用工具,邀约米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前往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柠檬基地附近狩猎。至当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气枪猎捕到雉鸡1只,后被民警当场捉获。经查,被告人非法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的雉鸡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案发后,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被扣押,其猎捕到的猎获物已做无害化处理。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危禁物品保管登记薄、潼南区政府禁猎区、禁猎期通告、户口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枪支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若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可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姜 飞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潼南区******市场,联系方式186235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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