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住桃源县**镇**村**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7月7日被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在本县**镇**村**组**山上设置绳索陷阱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1月28日,黄某某上山查看其所安放的猎套时,发现已套住一头野猪(已死亡)。黄某某将野猪搬运回家时,被**村正在进行防疫巡查的村干部魏某某等人发现并被要求留下等候处理,后**镇林业站干部郭某某赶到现场并报警,黄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接受处理。经鉴定,黄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野猪,系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野猪等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表等书证;3.魏某某等4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平
检察官助理:倪志龙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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