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90********,汉族,靖安县人,文盲,务农,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靖安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确定靖安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其他区域每年的4月1日至1月30日为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为防止野生鸟类动物偷食其田地内的稻谷,在未办理相关猎捕手续的情况下,于禁猎期间内使用其购买的淡黄色尼龙绳和自制的竹棍和短梢,在位于靖安县**乡**村**组栗子山内其自家田地的田埂上安装了三个猎套装置,用来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10月3日至10月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设置的猎套装置猎捕到两只野生野鸡,其中一只经靖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判定为雄性环颈雉,俗名雉鸡、山鸡、野鸡、七彩山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野鸡、尼龙绳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套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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