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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5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住清流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余朋乡余朋村“大坂”山场其自家的茶山中,使用一张捡来的破渔网建成捕鸟网,捕捉到一只竹鸡、一只不知名小鸟。当晚,同其妻子陈某某一起将捕捉到的两只鸟杀好,存放在冰箱,准备给其孙子食用。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送检的二只动物尸体,一只种名为灰胸竹鸡,一只种名为乌鸫,都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合计整体价值13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野生动物鸟类尸体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作方法的通告》、清流县余朋林业站证明、开展宣传照片四张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检查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三明市永安总医院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清流县总医院驻看守所卫生所《关于患者黄某某不予收监的建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灰胸竹鸡、乌鸫各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强

检察官助理:刘珍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清流县**乡**村**街**号,联系方式1385915****;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疾病证明书、建议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九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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