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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浮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网兜、强光灯、录音喇叭等,在浮梁县湘湖镇兰田村田地里猎捕野生鸟类10只。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猎捕的10只活体野生鸟类已被全部放生。经浮梁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认定:涉案10只鸟类为黑水鸡,属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夜间照明1台、网兜1件;2、书证:基本情况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浮梁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出具的证明;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向虹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夜间照明1台、网兜1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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