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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并且明知当日属于禁猎期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黄场村五社黑水塘一水塘边安装并使用粘网(捕鸟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等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诱捕白胸苦恶鸟(俗称“水鸡”,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后被林业执法人员现场抓获。现场扣押粘网20只、遥控器1台、录音机1台。

经依法搜查,抓获现场及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均未发现被捕获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电子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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