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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开版)_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住大余县** 。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大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大余县**镇开设了**酒家,有时需要野生动物的食材。因黄某某见一网名叫鱼见慌的男子阳某某(已判刑)经常在抖音上发布些野生动物视频,就于2019年12月加了阳某某的微信。两人在微信中聊天谈到供用食材的问题。2020年1月16日,黄某某在微信中要求购买老鹰,后双方谈妥两只老鹰价格为3000元。1月17日,阳某某在安远县收购两只老鹰,并将收购来的其中一只老鹰拍摄小视频发给黄某某,黄某某看后让阳某某将两只老鹰送至大余县**镇。2020年1月17日下午,阳某某开车将两只老鹰送到**镇**酒家门口,黄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两只老鹰。经黄某某辨认,收购的老鹰与凤头鹰的照片相符。经鉴定,收购的老鹰属凤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3月4日,大余县森林公安局接南康区森林公安转来线索,于2020年3月5日将黄某某口头传唤到案。黄某某到案后供述了收购两只老鹰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同案人阳某某等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及从阳某某手机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口头传唤到案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定行

检察官助理:朱静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有关涉案款物两部手机、一台海康威视、一台显示器,一只鼠标,两张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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