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四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4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苏卡达陆龟是保护动物,仍两次通过网络购买共计2只苏卡达陆龟供自己饲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上述2只苏卡达陆龟,该2只陆龟后被移交至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只陆龟为胫刺陆龟(又称苏卡达陆龟),均属于陆龟科动物,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苏卡达陆龟等物证(均系照片);
2. 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晓军
检察官助理 肖凤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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