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724198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通过手机联系,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养殖场”、“福建省安溪县**平胸龟养殖场”收购“鹰嘴龟”共计34只。并将上述“鹰嘴龟”放在其承租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庄**巷**号1楼店铺内进行饲养。
2020年7月17日,民警对上述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上述34只“鹰嘴龟”。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34只“鹰嘴龟”为平胸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同时被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84900元。同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居**栋**房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嵘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5.依法扣押的公章、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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