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商城县**乡**村(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滥伐林木于2019年5月30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1644元并责令其补种滥伐林木五倍的树木215株。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黄某某应巴某某(已判刑)的要求将王某某(已判刑)在商城县**乡**村**湾山上捕获一只重0.26斤黄缘闭壳龟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后到巴某某家中将该只龟出售给巴某某,巴某某让其儿子给黄某某微信转账2750元,后巴某某再将该龟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明某某(另案处理)。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收款票据、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巴某某、明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缘闭壳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锐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页 14页共计2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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