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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初中,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组**号(户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 2019年7月17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份,在南溪镇丁埠村青冲组村民徐某某家门口,向南溪镇丁埠村毛坪组村民周某某收购滥伐的阔叶树原木材积1.5立方米,经鉴定:立木蓄积2.646立方米。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3月份,在果子园乡白纸棚村兴民组村民郑某某、田某某、陈某某家山场西南侧自留地上,向果子园乡白纸棚村兴民组村民周其旺收购滥伐的阔叶树原木材积6立方米,经鉴定:立木蓄积10.582立方米。

3、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5月份,在果子园乡白纸棚村村部以南大桥边,向果子园乡白纸棚村村民余某甲、余某乙收购滥伐的阔叶树原木材积6立方米,经鉴定:立木蓄积10.582立方米。

被告人黄某某共计收购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23.81立方米。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林业站证明等;

2. 证人周某甲、余某甲、余某乙、周某乙、陈某某、田某某、闫某某、周某丙、李某甲、刘某某徐某某、彭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共计立木蓄积23.81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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