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某一天,微信昵称为“小**”的人(身份不明,以下简称小**)向被告人黄某某求购1个大绿海龟和10个小绿海龟,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牟利,遂通过收购11个绿海龟再出售给小某。
2020年4月初的某一天,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微信昵称为“利**鱼宠17653424406”的人(身份不明,以下简称利某某)约定,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利某某购买绿海龟成体1只和幼体10只,待利某某发货后被告人黄某某再付款。为逃避打击,被告人黄某某让利某某将11只绿海龟通过快递分别邮寄至廉江市美景国际第二期和遂溪县汽车总站对面处收货。利某某发货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利某某转账7500元。2020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廉江市美景国际二期地址收到10个小绿海龟,当天12时许在遂溪汽车总站对面处收到1个大绿海龟。
被告人黄某某与小某约定,以12000元向小某出售该11只海龟及在化廉高速廉江南出入口交易。2020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化廉高速廉江南出入口欲与小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该11只海龟。经鉴定,被查获的11只海龟属于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海龟属,学名绿海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并被列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绿海龟,并出售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机关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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