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9********,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阳东县**,住阳江市江城区**花园**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想购买一只鹦鹉饲养,于2014年年底在广州市**花鸟鱼某某大世界以39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只鹦鹉(活体),并将其饲养在阳江市江城区翠湖中路58号家中。2020年5月26日,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到上述地点查获了黄某甲所购买的鹦鹉。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华动司鉴字【2020】第806号)鉴定:涉案的疑似鹦鹉活体确定为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规定: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某甲接到家人电话后得知公安民警到家中查获了他所购买的鹦鹉,主动回到家中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购买鹦鹉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文书。5、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20年9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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