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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6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下旬至8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QQ非法获取摄像头设备账号,在平阳县万全镇境内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手机上的“云视通”APP,绑定并多次登陆他人摄像头设备,非法控制摄像头以窥探他人隐私。至查获时止,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控制摄像头设备共21个(每台设备包含多路摄像头,共计108台)。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l9日在平阳县万全镇**机械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戚春雷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瑞安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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