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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捕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20323198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谷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谷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谷城县**镇**村**组山上,用电瓶、逆变器分别接铁丝,沿山场小路铺设铁丝总长度约1000米猎捕野生动物。截此12月16日,共捕获野兔三只。同日铺设的电网被民警责令拆除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联系电话1579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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