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上约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河道内,在禁渔期内利用电鱼工具这种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共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2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称重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丽琼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41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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