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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洪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6日以洪公(中保)诉字(2020)173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黄国祥在洪雅县中山镇前锋村13组新安子大奔桥沟天然水域内利用自制的电捕鱼工具(电瓶、逆变器、电鱼竿)非法电鱼,共捕捞泥鳅、黄鳝、鲫鱼各一条共计2.64斤,后被洪雅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

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勘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捕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磊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2876****。

    2、本案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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