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3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现租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出租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在禁渔期内携带捕鱼网具来到南充市顺庆区体育公园外的西河河边,用两张渔网在西河内进行捕鱼,之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现场查获捕鱼工具白色粘网一副,土黄色手网一副,头饰电筒一个,黄色塑料鱼桶一个,非法捕捞的鱼类:鲫鱼(1.3斤)、赤眼鱒(2.5斤)。经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禁用捕鱼工具。被告人黄某某在禁鱼期内、禁止捕涝的水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涝水产品。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履行本院公益诉讼赔偿义务向顺庆区西河段投放鱼苗22.5斤共计5625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前科劣迹,犯罪后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自觉履行本院公益诉讼赔偿义务,建议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0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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