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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1

被告人**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黄**雇佣13名湖北籍工人利用自制工具,在新野县上港乡纺织大桥两边的白河河段内捕捞河蚬,数量达545.5公斤。 被告人黄**收购河蚬约4000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1023

附: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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