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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1日0时为我市禁渔期,我县所有与潖江、烟岭河相连的河、湖、溪、涌、渠和水闸上下游等河网水域均纳入禁渔区的范围。2020年5月19日22时至22时20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冈县**镇**村委会**村河域使用禁用的电鱼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1.01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自制非法改装电鱼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检察官助理:黎振中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被告人黄某某的联系方式:139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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