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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19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3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禁渔期内来到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澧水汉某某**镇**村**咀水域,采用禁渔工具“地笼网”捕捞小龙虾、鲜鱼共计35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地笼网”(照片)等物证;2.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熊某甲、熊某乙、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台塘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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