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路**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禁渔期期间,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在苍梧县**镇**村**组****内捕鱼时被苍梧县**人员当场查处,并被缴获了铁船、“地笼”、渔获物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彰涛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7742****。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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