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勇某某”,男性,1998年7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住岳池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渝A6****号小轿车搭载张某某沿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大富二路交汇路口时,与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粤BP****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 62mg/100ml。
2、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去至岳池县城购买农药甲氰菊酯用于毒鱼,5月12日16时许,黄某某与张某某去至岳池县**乡**村**组**天然水域,将10瓶农药甲氰菊酯投入河中,造成该河段各种鱼类、及附近养殖场的虾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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