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现住衡阳市蒸湘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2月3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衡东县公安局警察在其位于衡阳市蒸湘区**村**栋**单元**室的住所查获,衡东县公安局警察经对被告人黄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在住所客厅的电视柜抽屉内搜查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疑似物,共12包,净重26.29克,衡东县公安局警察遂当场扣押了上述毒品。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扣押的毒品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甲基苯丙胺26.29克;2.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靖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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