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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口区**村**号**楼**号。2005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上网追逃,后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将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其位于武汉市口区**村**号**楼**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上述住所的柜子抽屉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褐色晶体颗粒3包、白色晶体颗粒1包和红色粉末1包;从放置在地上的红色铁盒查获白色晶体颗粒2包、粉色晶体颗粒2包和红色粉末1包;从茶几上查获白色晶体颗粒1包。经鉴定和称量:上述查获的物品中,1包褐色晶体颗粒、1包红色粉末和1包白色晶体颗粒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44.77克;1包红色粉末和1包粉色晶体颗粒均检出毒品咖啡因成分,共重58.35克;其余6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身份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罗某某黄某甲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武汉市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搜查、扣押、提取、称量、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喻  雯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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