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路**小区**栋**单元**楼电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裤子口袋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2包。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重15.96克,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通讯记录、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资料、情况说明、管辖证明等;2.证人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 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喻 雯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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