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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2020年4月3日因吸毒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平南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公安机关供述,于2020年3月20日在平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口处,其向一名绰号叫“某某某”的男子购买了250元的毒品美沙酮放在其家中供自己服用。2020年7月17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甲的带领下,在平南县官成镇畅岩村学校边屯101号黄桂超的家中一楼房间衣柜的抽屉里查获一瓶用东鹏特饮瓶装着的毒品美沙酮,净重233.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美沙酮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材料、在逃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美沙酮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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