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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6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80********,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栋**号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栋**号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2月12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某某(在逃)转款人民币1万元定金购买毒品冰毒,进货用于贩卖。次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A****2号小轿车从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鲁班商贸城出发前往梧州市藤县。当日15时许,在约定的藤县人民医院正门对面,何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交货毒品冰毒一包,并另外赠送两小包新型毒品让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宁市找买家。拿到毒品后,被告人黄某某即驾驶小轿车从藤县出发,于当日19时许回到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鲁班商贸城,停好车行至商贸城2号楼B单元电梯入口处时被公安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编号1、2、3,经称量分别净重0.92克、0.55克、100.15克,1、2号毒品可疑物全部送检,3号毒品可疑物提取1.61克送检)。经鉴定,从所送3号毒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桂A****2号小轿车行驶轨迹表、天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南公刑鉴(化)字[2019]071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亦为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曼

2019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光碟拾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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