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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023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号2012年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行至佛山市南海区**路**小区前公共汽车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黄某某右侧外裤袋内起获一包红色塑料纸包着的白色粉块(净重9.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一包蓝色塑料纸包着的白色粉块(净重2.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一包白色塑料纸包着白色粉末(净重2.8克,检出烟酰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粉块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证据保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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