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5〕23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2015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8月3日、10月13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同年9月1日、11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7月31日、10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至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我市**镇**村**号门前对开路段、**镇**村*号**房内,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同年3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镇**村**号门前对开路段,准备向1名男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遂将身上1个装有12.2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铁盒扔进附近河里。公安人员当场将上述物品缴获。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某暂住的**镇**村**号**房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0.79克、电子称1台、手机1部及人民币17740元,并查获前来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吸毒人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5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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