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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西省上犹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9日下午,上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与紫阳派出所民警一起在上犹县**乡**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土铳一把,该土铳系黄某某的父亲生前遗留下来的,被告人黄某某为了保证土铳能持续正常使用,经常会对该土铳进行保养并几次用于打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上犹县公安局询问调查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的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盛安

检察官助理:赖  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江西省上犹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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