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4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61948********,汉族,不识字,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世纪70年代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持有一支火药枪,并一直将该枪存放在家中。黄某某曾使用该枪打猎。2013年3月,黄某某将其持有的火枪借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枪用于吓鹰。2013年7月9日该火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久东
2014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二册;
3.其他证据材料八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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