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未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汉源县公安局宜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家住汉源县**镇**村**组的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藏有疑似枪支1支。该疑似枪支黄某某自述系其在2015年5月自行组装并藏匿至案发。经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系未成年人。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吏蓉
检察官助理:蔡玉巧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镇**村**组,电话1367835****,1344013****(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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