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瑶族,农民,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8月2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告人黄某某用10斤米酒从陈某某(已故)处换得猎枪一把,后藏匿于家中。2018年12月份的一天,黄某某使用电动磨砂轮对枪支扳机上方枪管处开了一条凹槽,用于瞄准,并当场击发1枪。2020年7月26日8时许,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持搜查证到黄某某家中查获了1把疑似枪支和3颗疑似子弹。
2020年7月28日,黄某某经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到其家中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藏匿枪支的事实。
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疑似物1把、子弹疑似物3发、电动磨砂轮1台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
检察官助理:杨嫔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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