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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9日经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1时许,深州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搜查过程中起获一支疑似火药枪,经鉴定该疑似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3.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仿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王紫微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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