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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凉雾乡白果坝村八组41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黄某某的养父黄宗和去世后,黄某乙将其遗留的一支火药枪在未办理民用枪持枪证的情况下,存放于利川市**乡**坝村*组**号家中。2020年6月1日11时许,利川市公安局凉雾乡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并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一支(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未办理持枪证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宜)公(司)鉴(痕)字【2020】66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枪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以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坤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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