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务农,家住xx镇xx村xx组x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金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金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x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xx于大约三十年前购买了一把土铳用于狩猎,6年前外出后就没再使用。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黄xx主动向金某某公安局xx派出所上交土铳及钢珠。
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邬xx的证言;
2.被告人黄xx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书》;
4.其他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金某某xx镇xx村xx组x号;联系电话:1837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