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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拘禁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74年****日,居民身份号码6230251974********,藏族,大专文化,甘肃省肃南县人,中共党员,**市**局**,住张掖市甘州**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张掖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山丹县**洗浴中心存在涉黄情况。该局分管领导于6月5日签注“请治安支队安排专人核实,如情况属实,坚决依法打击”的意见。同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向张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李某甲口头汇报要求到山丹核实“**”洗浴中心涉黄线索,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抽掉特警支队干部田某某配合工作。同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与田某某到达山丹并登记入住在山丹县**酒店,后黄某某电话联系朋友李某乙到该房间饮酒聊天。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田某某、李某乙在出租车司机的引领下到山丹县 “**”洗浴中心洗浴。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洗浴后到“**”大厅,黄得知其消费金额后到吧台内翻看账本,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何某某看见后上前制止并与黄争执。被告人黄某某遂掏出自己的《**证》并让何跟自己走,此时,洗浴后来到大厅的田某某发现同在该洗浴中心洗浴后的山丹县**镇居民赵某某在用手机拍照,遂向赵索要手机,赵不同意,黄便将赵捣了一拳、踹了一脚。后赵某某与黄某某、田某某撕扯在一起。期间,在洗浴中心洗浴后的吴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自己“177********”的手机号向山丹县指挥中心报称“其是张掖市**局**,在山丹检查**洗浴中心时被人殴打”,要求处警。田某某电话向李某甲报告称其与黄某某在“善水汇”检查时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黄某某被抓了进去。李某甲随后与配合其工作的山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逻大队民警赶至“**”,被告人黄某某遂告知李其被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用灭火器殴打。李某甲遂下令铐人,后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和田某某的指认下将何某某、赵某某、龚某某、王某某4人用手铐铐住。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处警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所民警将4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期间,部分人的亲属到派出所要求“验打了人的警察的血”、质问“为何不将打人的人带至派出所”。次日凌晨4时许,4人与亲属方才离开,同时,被告人黄某某与田某某、李某甲离开山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山丹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登综合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到娱乐场所消费后谎称对方暴力袭警,致使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4名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

2019年12月30

附:1.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侦查卷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2.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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